“老板”指令转账72万余元 被骗的财务人员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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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QQ群里指令转账72万余元,公司财务人员当即执行,结果上了骗子当。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财务人员被设局诈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财务人员赔偿原告公司30000元。
2021年6月,徐某入职大树公司(化名)担任出纳一职。2022年1月12日上午,徐某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税务稽查局专员的电话,之后她被一“公司领导”拉进了一个名为“大树公司”的QQ群,群里成员均为公司领导。“老板”第一句话就问她,“今天有税务稽查局专员联系你了吗?他们领导和我说下周过来检查”。
“老板”在QQ群内交代徐某准备好税务稽查备查材料后,接着又问另外一位“公司领导”项目进展情况。之后,他发来付款信息,以“相关手续后补不要耽误签约”为由要求徐某立即转账。深信不疑的徐某当即从原告公司账户向他人转账725000元。
由于大树公司曾于2020年8月遭遇过类似诈骗,此时出差在外的老板陈某收到转账信息,马上打电话制止徐某继续付款。事后,经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回37万余元。
2022年4月,大树公司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相关条款为由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后大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34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徐某陈述在被骗前原告公司老板陈某均通过口头或微信方式向她发送转账指示,从未以QQ聊天方式发送任何工作指示。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涉案诈骗行为发生时,被告已入职原告公司半年有余。其间,原告老板陈某从未通过QQ聊天方式与被告交接过工作事宜,被告却在接到自称“陈某”的陌生QQ号码指示后,既未对身份进行核实,又未对资金转账进行确认,最终导致原告大额资金被诈骗。由此,足以认定被告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此前遭遇过类似诈骗,财务管理制度仍不完善,款项支出审批手续过于简单,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一名基层员工,从权责统一、公平合理的角度考察,亦不应当在履职中承担过大的风险。
综上,瑞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30000元。
原标题:“老板”指令转账72万余元被骗的财务人员要担责吗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雷杰飞